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,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,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《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(试
行)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依据《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,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、运行维护、数据标记,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,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。
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:(—)废气参数(流速、流量、含氧量、含湿量)、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氯化氢、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;(二)流量、pH、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磷、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。
以下为通知全文